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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報廢鑒定是指對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當前環保標準的鍋爐設備進行全面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應報廢處理的過程。其鑒定的內容主要包括鍋爐的結構完整性、性能狀況、安全性能、環保性能以及剩余使用壽命等方面。中科檢測具備固定資產報廢鑒定資質,提供鍋爐報廢鑒定、家具報廢鑒定等服務,具備法律效力。
鍋爐報廢鑒定-固定資產報廢評估-CMA/CNAS
報廢條件要求(觸發鑒定的情形)
根據TSG11-2020等規定,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報廢鑒定: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鍋爐達到設計文件或相應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單位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
未規定設計使用年限但使用時間較長: 通常指使用超過20年(具體年限要求可能因鍋爐類型、歷史狀況而異),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存在嚴重缺陷或損傷:
材料嚴重劣化: 如大面積嚴重腐蝕(壁厚嚴重減薄)、石墨化、蠕變損傷、長期過熱導致材料性能嚴重下降(強度、塑性、韌性)、苛性脆化等。
結構嚴重損傷: 如大面積鼓包、嚴重變形、難以修復的裂紋(特別是承壓部件上的裂紋)、嚴重過熱損壞(如塌陷、爆管)、難以修復的焊縫缺陷等。
承壓部件材質不明或材質不符合要求: 無法通過檢測確認或確認不符合現行安全要求。
能效嚴重不達標: 經測試,鍋爐熱效率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能效限定值,且無法通過經濟合理的改造提升至限定值以上。
環保要求不達標: 無法通過經濟合理的改造滿足現行或即將執行的嚴格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顆粒物、SO?、NOx等)。
事故導致嚴重損壞: 因爆炸、嚴重缺水、滿水或其他事故,導致鍋爐本體結構嚴重損壞,無法或不宜修復。
其他法規政策要求淘汰: 如地方政府明確要求淘汰特定類型(如燃煤小鍋爐)、特定容量或特定能效/環保等級的鍋爐。
報廢鑒定程序
1.申請與委托: 鍋爐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廢鑒定申請,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通常是承擔該鍋爐定期檢驗的機構或具備大型承壓設備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2.資料審查:
鍋爐設計、制造資料(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
安裝、修理和改造資料(含監檢報告)。
歷次定期檢驗報告(尤其是內部檢驗報告)及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記錄。
運行記錄(包括超溫、超壓記錄)、事故記錄。
能效測試報告、環保檢測報告(如有)。
3.現場檢驗與檢測: 這是核心環節,包括:
宏觀檢查: 全面檢查鍋爐內外部狀況,查找腐蝕、磨損、變形、裂紋、鼓包、泄漏等缺陷。
無損檢測 (NDT): 針對性運用超聲測厚(UT)、射線檢測 (RT)、超聲檢測 (UT)、磁粉檢測 (MT)、滲透檢測 (PT)、渦流檢測 (ECT)等技術,對重點部位(如鍋筒、集箱、爐膽、管板、下降管、主要焊縫、高溫區、應力集中區、腐蝕減薄區等)進行詳細檢測,評估缺陷的性質、尺寸、分布。
材料性能測試: 必要時取樣進行化學成分分析、力學性能試驗(拉伸、沖擊、硬度)、金相分析(檢查組織劣化、蠕變損傷、石墨化、脫碳等)。
強度校核: 根據實測的Zui小壁厚、材料性能劣化情況,按照現行標準重新進行強度計算,校核承壓能力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能效測試(如適用): 按標準方法測試鍋爐熱效率。
環保參數核查(如適用): 核查排放數據或進行現場測試。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與風險評估: 根據檢驗檢測結果,依據相關標準(如TSG11中關于安全狀況等級劃分的規定)對鍋爐的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評估繼續使用的風險等級。
技術經濟性分析(通常由使用單位主導,鑒定機構可提供數據支持): 評估修復可行性、修復成本與更換新鍋爐的經濟性對比;評估滿足未來能效、環保要求所需的改造成本。
復檢(如需要): 對于檢驗有爭議或情況特別復雜的,可申請上一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出具鑒定報告: 檢驗機構根據檢驗、檢測、分析和評估結果,出具《鍋爐報廢技術鑒定報告》。報告應清晰闡述:
鍋爐基本信息。
檢驗檢測依據、項目、方法、結果。
存在的主要問題、缺陷及其嚴重程度。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風險評估
明確的鑒定 是否予以報廢。必須清晰、明確、有依據。
報告日期、檢驗人員簽字、機構蓋章。
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與確認: 使用單位將鑒定報告提交給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報廢
報廢處理:
去功能化處理: 對確認報廢的鍋爐,使用單位必須采取不可恢復的方式消除其使用功能(如切割破壞主要承壓部件),確保無法再作為承壓設備使用。這是關鍵步驟!
注銷使用登記: 持報廢技術鑒定報告和去功能化處理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
處置: 對報廢鍋爐的殘體進行環保合規的處理(如廢鋼材回收)。
鍋爐報廢鑒定-固定資產報廢評估-CMA/CNAS